市監總局支持依法查處
景甜違法廣告代言被重罰
昨日,根據央視報道,內地女星景甜因違法進行廣告代言,被廣東省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合共722.12萬元人民幣。此外,根據我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景甜三年內或將不能代言廣告。
據央視報道提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二○二一年底進行廣告監測時,發現演員景甜為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關商品的廣告代言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按工作流程將有關線索派發廣東省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核查處理。
廣州市市場監管局調查發現,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選用景甜為其生產經營的“果蔬類”食品作廣告代言,相關“果蔬類”食品為普通食品,該公司無有效證據證實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應知法律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進行治療、保健等功效宣傳,且未經有效途徑對代言商品有關功效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仍以自身名義和形象在廣告中宣稱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為已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指出,景甜上述廣告代言違法所得共計257.9萬元人民幣,依法對景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64.22萬元(罰沒金額合計722.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也發文強調,全國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職責,堅決貫徹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相關工作要求,依法加強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廓清行業風氣,“廣告法律法規對廣告代言活動有明確規範,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社會責任,努力創作品質優良、內容真實合法的廣告代言作品。”
對於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關違法行為,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已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