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紅燈”的後果
如果駕駛員駕駛車輛衝“紅燈”,須承擔甚麼法律後果?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條(不遵守停車義務)的規定,駕駛員不遵守指揮交通的紅燈(例如衝“紅燈”),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所規定的停車義務,屬刑法上的輕微違反,駕駛員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千澳門元的罰金。如屬累犯(自對上一次輕微違反實施日起計兩年內,如違法者已就該次輕微違反自願繳付罰金或有關處罰判決轉為確定,再次實施同一輕微違反者,則視為累犯,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更可被科處二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兩個月至六個月。
除上述提及的情況外,如駕駛員不遵守指揮交通的人員所規定的停車義務,同樣會觸犯上述“不遵守停車義務”,駕駛員可被科處六百至二千五百澳門元的罰金。累犯者,更可被科處一千二百至五千澳門元的罰金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
最後,提提大家,衝“紅燈”除可被科上述處罰外,如因衝“紅燈”發生交通意外而導致人命傷亡和他人財產損失,更會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所以“為己為人、切勿衝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