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開賢倡人大常委會訂深合區法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高開賢以“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為題發言,指《深合區建設總體方案》提出要“研究制訂合作區條例,為合作區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考慮到合作區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特殊管理體制,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授權和規範合作區的運作。
高開賢建議,為深合區管理機構的性質定位,提供法律基礎,有利於解決“一國兩制”下,面臨的公權力行使合法性問題。深合區執委會是“深合區經濟和民生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但至今“法定”的內涵並不明確。如果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訂深合區條例,基於地方權力機關的局限性,無法單方為“一國兩制”下的合作制度和機制創新作出安排。
此外,在深合區內行使管理職權的公職人員,有來自澳門特區政府的代表,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因,澳門公職人員在深合區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有效性,需要廣東省和澳門特區共同的上級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更高級別的規範性(法律)授權比較合適。
對於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立法的合理性,高開賢表示,深合區涉及諸多法律制度創新問題,涉及“一國兩制”下,不同地方公權力行使主體的認可問題,涉及“一國兩制”下,立法銜接和司法合作問題,部分超出行政機關的權力範圍,如果由國務院制定深合區條例,則存在一定問題,因此,由“兩制”之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制定法律,進行賦權最為合適。
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我國某個區域的管理體制和制度創新單獨立法,已有先例可循。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現在,深合區建設面對的法制環境遠比海南複雜,海南不涉及“一國兩制”,所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深合區直接立法賦權,遠比海南更有直接的逼切性和現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