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汪倡支援大廈業主會成立
檢討新法生效後有管理機關不續任
【本報消息】優質的樓宇管理除有助保障民眾安居樂業,更能提升建築物價值;相反,則會降低業主及住戶的生活質素,同時對建築物價值造成影響。議員李良汪表示,要提升樓宇管理水平,除涉及業主自身義務,政府的支持投入亦是關鍵所在,特別在社會普遍意識仍有待提升的情況下,政府的推動顯得尤其重要。
李良汪稱,現行《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自該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依法召集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以推動大廈選出管理機關,保障住戶權益。然而,根據房屋局資料顯示,截至一月二十八日,已於房屋局寄存會議錄的有效私人樓宇管理機關只有六百五十五個,不單佔比極低,據悉更有大廈管理機關於新法生效後不再續任,情況亟待關注。
李良汪指出,據業界反映在實務操作中即使已依法作出召集,卻因各種原因最終未能成功選出管理機關。當局雖然要求繼續作出召集直至選出管理機關,但卻未有任何針對性支援,物管公司亦只能按要求再次“召集”,結果如何不得而知。
首次大會未具條件
他提出書面質詢,問房屋局是否掌握已符合法律規定召集首次業主大會的大廈資訊,尤其當中已經按或未按法律要求成立管理機關的大廈數據分別有多少?同時,對於新法生效後出現管理機關不再續任的情況,當局有否作出檢視及有何具體跟進措施避免情況不斷發生?對於只召集了首次業主大會但仍未成功選出管理機關,甚至連首次業主大會亦不具條件召集的樓宇,當局有何針對性跟進處理或後續支援措施?
他提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及《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兩部法律於去年八月實施滿三年,當局應就實施成效及實務操作上存在的問題作出評估和檢討,除強調屬業主自身責任外,更應作出具體措施推動成立管理機關,以完善大廈共同部分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