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煽惑集結罪上訴七月審
【香港中通社廿三日電】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二○二○年六月維園煽惑非法集結案,被判入獄十三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原訂去年十一月廿八日開庭處理,但其後取消。
司法機構網站最新顯示,黎智英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排期在七月十八日開庭審理,為期一天。
該案中,黎智英被控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原審法官裁決時指出,眾所周知黎智英是與“支聯會”志同道合的公眾人物,當日他現身維園,明顯是支持“支聯會”,為煽惑公眾參與已被警方反對的集會出力,無須多費言詞已能達到目的。黎亦在集會前曾受訪,表示會參加集會,裁定他罪成,判他入獄十三個月。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完成第一百四十六日審訊後,押後至八月十四日開始為期八天的控辯雙方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