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基金管理實體”的介紹
基金管理實體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主要服務提供者,其必須為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在澳門經營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為管理退休基金而設立的公司。基金管理實體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將其已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成立的開放式退休基金,登記成為非強制央積金的投放項目,並提供設立公積金計劃以及管理相關計劃的服務。現時,共有七間基金管理實體已向社會保障基金登記,提供合共四十三項退休基金。
基金管理實體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一、公積金共同計劃
1. 處理設立公積金計劃的申請
僱主設立公積金共同計劃,首先須選擇基金管理實體,基金管理實體須向僱主介紹退休基金的內容,以及非強制央積金的規定,隨後雙方簽訂公積金共同計劃的設立合同。基金管理實體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設立合同副本、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以提出正式申請。
2. 開立供款子帳戶
僱主設立的公積金共同計劃由社會保障基金批准翌月首日起生效,有意加入的本地僱員(以下簡稱“僱員”)可透過僱主向基金管理實體遞交參與同意書,基金管理實體須在僱主繳納首次供款前,為僱員開立供款子帳戶。
3. 繳納及投放供款
僱主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向基金管理實體繳納上月的供款,基金管理實體須在供款子帳戶內記錄有關供款,並按僱主和僱員所選取的投放項目百分比,認購退休基金出資單位。
4. 對通報僱員離職的處理
基金管理實體收到僱主提交僱員勞動關係終止的通知,須確認已收齊僱主僱員雙方應繳的央積金供款,之後按權益歸屬比率計算僱員可取得的僱主供款結餘,再按僱員的指示作相應的款項轉移處理,然後取消供款子帳戶。如僱員沒有特別指示,基金管理實體則預設為其開立保留子帳戶,以記錄從供款子帳戶轉入的款項。
二、公積金個人計劃
合資格澳門居民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的申請、開戶和供款程序,基金管理實體須提供的服務與公積金共同計劃基本一致。
三、支付央積金款項
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收到社會保障基金通知,有關居民的央積金提款申請獲批准之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結算相關子帳戶的退休基金出資單位,記錄結算所得金額,並向相關居民發放款項。
四、提供資訊
基金管理實體須按央積金法律規定,向社會保障基金、共同計劃的僱主及其僱員,及個人計劃的居民提供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的資訊,且須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已設立公積金計劃的僱員或居民,提供有關其子帳戶截至上一曆年年底所記錄的資訊。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基金管理實體及退休基金的資訊,可瀏覽非強制央積金資訊平台(https://eservice2.fss.gov.mo/Web/CPFPublic/Funds)或於辦公時間致電2853-2850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