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新勒遷制度(二)
去年十二月,業主甲將其擁有的住宅租予乙,雙方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約定每期租金為五千元。然而,乙至今仍未有支付任何租金。
問:《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在今年三月一日生效,但如果乙在該法律生效前,已經開始拖欠租金,甲可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開展的勒遷之訴嗎?
答:可以的。只要甲在有關法律生效前並沒有向法院提起勒遷之訴,而且又符合新勒遷制度所規定的三個適用前提,即使乙是在今年三月一日前已經開始欠租,甲現在也可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開展的勒遷之訴。
問:新勒遷制度規定了哪三個適用前提?
答:三個適用前提包括:一、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二、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租金;三、出租人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
問:甲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開展的勒遷之訴時,可提出哪些請求?
答︰甲必須向法院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乙遷出所租賃的單位的請求。另 外,甲也可選擇一併提出以下請求:一、判處乙支付拖欠租金;二、因遲交租金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問:如果甲於今年三月十六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何計算因遲交租金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答︰乙拖欠三個月(去年十二月一日至今年二月廿八日)的租金,因已遲交超過三十日,甲有權要求乙支付等於拖欠租金金額的損害賠償;另外,乙在三月一日亦沒有向甲支付租金,直到甲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即三月十六日,有關租金已遲交超過八日,甲有權要求租金金額一半的損害賠償。經計算,甲可請求的因遲交租金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額為一萬七千五百元(五千元租金x三點五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九/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