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一)
第六/二○二四號法律《工會法》及第二五/二○二四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將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正式生效。該法律及行政法規主要訂定工會和工會聯合會的組成、登記、運作、權利及義務,透過專門法律確立工會的法律地位,以便更進一步地維護和保障僱員的勞動權益。
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規中,涉及工會登記程序的相關規定已於今年一月一日生效,有意組成及登記成為工會的團體,可向勞工事務局提出工會登記申請,勞工事務局與執行該法律的相關實體(公證署、身份證明局)可自該日起優先啟動相關程序,但勞工事務局作出的登記決定僅在今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方產生效力。
甚麼是工會,及工會聯合會?
工會是由僱員所組成的團體,當中所指的僱員須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的僱主,包括本地僱員及外地僱員;工會聯合會是由兩個或以上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所組成的團體。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宗旨必須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且須依法在勞工事務局作出登記後,方取得法律人格,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其組成、登記、運作、權利及義務等事宜由《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所規範,並補充適用《民法典》及第二 / 九九 / 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中有關社團的規定。
現存僱員社團是否必須提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
《工會法》訂定了過渡規定,對於在該法律生效前,已依法設立並登記的僱員社團,可於今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三年的過渡期內,自由選擇是否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如有意登記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僱員社團,可於過渡期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批後,當符合《工會法》的規定,便可獲登記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並適用該法律的規定。當過渡期結束後,現存僱員社團不能再以其名義向勞工事務局提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
對於在過渡期內沒有登記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僱員社團,其可繼續使用原有名稱和宗旨,並保留其在身份證明局的社團登記,但不得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其個人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
此外,勞工事務局亦會透過資訊途徑(包括該局網站:www.dsal.gov.mo)對外公佈和更新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名單及相關資訊。
有關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之後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六/二○二四號法律《工會法》第一、二、六、七、三十、卅一、四十六、四十八、五十三條規定,以及第二五 / 二○二四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廿三條。(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