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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逾卅億內蒙貪官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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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4 12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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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逾卅億內蒙貪官伏法



李建平二審庭審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

    涉案逾卅億內蒙貪官伏法

    【據新華社呼和浩特十七日電】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十七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執行了死刑。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李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建平上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於今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李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欺騙的手段非法佔有國有公司資金十四點三七億餘元,其中二點八九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五點七七億餘元;挪用公款十點五五億餘元,其中四點○四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李建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縱容以趙文遠(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李建平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貪污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李建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後,依法對罪犯李建平宣判並執行死刑。臨刑前,李建平與其近親屬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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