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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4 12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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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制性假日工作補償怎樣計?

法務局供稿


    在強制性假日工作補償怎樣計?

    小婷在一間餐廳工作,剛收到僱主通知,由於人手短缺,所有月薪員工都須於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上班。小婷聽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屬強制性假期,如果當日上班可獲額外補償,但小婷對於有甚麼額外補償就不是很清楚。

    對於小婷的疑問,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強制性假日工作的僱員,有權在提供工作後的三個月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假,但該休假可與僱主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補償代替,並同時有權收取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或者在三個月內享受一日補償休假。所以,如果小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提供工作,由於屬於強制性假期工作,小婷除有權收取當月的報酬外,她還可以選擇“一日補休及一日基本報酬"或“兩日基本報酬”又或“兩日補休”的其中一項作為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補償。

    如果小婷選擇補假,應與僱主協議選定具體日期。如沒有協議,則有關補假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而指定,且有關指定須於放假前三日作出。

    僱主不按上述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僱員作出補償,會有甚麼法律後果?如果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有關行為將被視為勞動性質的輕微違反,法院可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五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金。

    註:本文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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