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前法律適應化法案簽意見書
第二階段明文修改十七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中午十二時開會完成《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案的討論,並已簽署意見書,將提上全體會議作細則性表決。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該法案最初處理一百八十二項法規,包括一百四十六項仍生效的法規及三十六項失效法規。政府提交的最後文本作出調整,共處理涉及三百四十一項法律法令,當中有十二項的法律法令重新公佈,一百二十一項法律法令作適應化,另有五十項法律法令作修改表述,確認卅六項法律法令不生效,確認一百一十七項法律法令部分不生效,以及宣告五部法律法令全部或部分廢止。
黃顯輝指出,特區政府持續清理及適應化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頒佈並採用為澳門特區法規的法律及法令。是次法案為法律適應化的第二階段,與第一階段法案的編排及內容相接近。是次法案明文修改十七項的法律,但強調有關修改並非法律制度上修改,而是期望藉此對十七法律法令在行政違法程序上作出修改,特別是累犯及附加處罰方面。
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在聽取委員會意見後,有關十七項法律法令的修改只適用於該法生效後所提起的行政違法程序,換言之,在該法生效前已展開的行政違法程序,仍按照原有的法律法令所規定行政違法制度處理,以保障嫌疑人的既得權利。
法案建議刊登於特區公報後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