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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遷之訴遏“租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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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4 10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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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遷之訴遏“租霸”



《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建議明年三月一日生效


張永春(中)率官員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


議員認同勒遷之訴可有效打擊“租霸”

    昨獲立會細則表決通過   擬明年三月生效

    勒遷之訴遏“租霸”

    【本報消息】“租霸”問題不僅困擾業主,也影響租務市場正常運作。為解決“租霸”問題,政府提出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昨日經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建議明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欠租三個月可勒遷

    立法會昨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負責審議法案的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介主要討論事項時稱,在適用新的勒遷程序的前提條件,對於遲延支付租金“五個月”,委員會認為法案規定的“五個月”時間過長,未能體現加快勒遷程序的立法目的,建議考慮縮短相應的期限。經過討論後,提案人將適用本法案所定的勒遷程序要件,由欠租“五個月”改為“三個月”。

    按金不可抵償欠租

    關於按金可用作抵償欠付租金,李靜儀稱,委員會建議慎重考慮擬引入修改的必要。提案人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為免計算欠租月份時產生爭議,也避免因規定可用按金抵償欠付租金可能衍生的實務操作問題,法案最後文本刪除修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內容,維持現行法律規定。

    業主可索欠租賠償

    《民法典》中關於承租人欠租的賠償,提案人經研究後,決定修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承租人的遲延)的規定。對於不動產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遲延,修改為在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也有權要求作出法定的損害賠償。如果遲延支付租金未滿三個月且在此期間內合同因欠租而被解除,則不適用上述賠償制度。且明確承租人在作出答辯前支付或存放所欠的租金及第九百九十六條所指的損害賠償金額,則解除權即告失效的規定不適用於任一期不動產租金的支付處於遲延滿三個月的情況,但不影響出租人收取所欠租金及上述的損害賠償金額並放棄解除合同權。

    中介履職可查資料

    此外,法案引入資料查閱機制。李靜儀稱,被查閱資料的主體限於不按要求積極履行判決的被執行人(承租人)。可查閱的資料並非完全公開或公示,而只限於特定主體(即房地產中介人)在履行職務時查閱。新增的制度既可以對曾拖欠租金且不積極履行法院判決的承租人起到警示和懲戒作用,也可保障未來的出租人。同時,法案規定取消查閱機制,不至於對被查閱者的利益或信譽形成長久損害,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委員會對這一制度表示贊同。

    宣傳明晰法律要求

    法案在細則性討論時無議員提問,迅速獲細則性表決通過。三名議員作表決聲明,當中議員林宇滔在表決聲明中表示,修法對拖欠租金的承租人起到阻嚇作用,建議政府做好宣傳推廣工作,確保出租和承租方清楚法律要求、知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欠租人有何補救措施免被勒遷。又希望加強部門協作,個別處理有救濟需要個案。議員羅彩燕及鄭安庭聯合表決聲明中指出,“租霸”問題困擾社會多年,影響經濟發展,擾亂市場秩序。修法將有助縮短訴訟時間及降低訴訟成本,亦有利於市場穩定發展,並促請新一屆政府繼續推動修改和更新五大法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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