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楊智淵判刑九年
陸批台當局圖抹黑阻交流
【本報訊】據微博“國台辦發佈”六日消息:台灣居民楊智淵分裂國家罪被大陸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被民進黨當局惡意抹黑。大陸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今日應詢表示,民進黨當局妄圖偷換概念、混淆是非,恐嚇、阻攔台灣同胞參與兩岸正常交流合作,煽動兩岸對立對抗。重申懲“獨”司法文件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針對、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
台當局抹黑陸司法
有媒體問,台媒報道,台灣居民楊智淵日前被大陸“秘密判刑”九年,“陸委會”稱,楊智淵案證明“懲獨廿二條意見”針對全體台灣民眾,“任何台灣人都可以被定罪為‘台獨’分子”,呼籲慎重考慮赴陸必要性。對此有何評論?
陳斌華今日應詢表示,經向有關部門了解,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智淵犯分裂國家罪一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二○二四年八月廿六日一審公開宣判,以分裂國家罪判處楊智淵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楊構成分裂國家罪
法院審理查明,二○○八年至二○二○年間,楊智淵為分裂國家、謀求“台灣獨立”,在台灣地區通過“台灣民族黨”、“一邊一國行動黨”等“台獨”組織,公開宣揚“台獨”分裂主張,積極實施制定“台獨”分裂行動計劃、圖謀推動“台灣建國”並加入聯合國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法院認為,楊智淵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分裂國家罪。
楊智淵長期參與分裂國家活動,積極宣揚“台獨”分裂主張,且在“台灣民族黨”等“台獨”組織中起骨幹作用,行為性質惡劣。根據楊智淵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依法公開辦理案件
自二○二二年八月浙江省溫州市國家安全局依法對楊智淵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以來,國家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充分保障楊智淵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依法公開案件辦理情況。
民進黨當局惡意抹黑國家司法機關依法懲“獨”的正義之舉,企圖利用此案再次將絕大多數台灣民眾和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混為一談、將民眾日常生活與違法犯罪混為一談,妄圖偷換概念、混淆是非,恐嚇、阻攔台灣同胞參與兩岸正常交流合作,煽動兩岸對立對抗。
只針對少數“頑獨”
陳斌華再次強調,懲“獨”司法文件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針對、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今年一至八月,二百六十多萬台灣同胞來到大陸參訪交流,正是以實際行動戳穿民進黨當局的謊言、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