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反腐任重道遠
反腐整肅
二○二四年六月,越共中央接受中央政治局委員、河內市委書記丁進勇的辭呈,丁因需對於二○一六至二○二一年擔任越南政府財政部長期間,該部在涉及越南“女首富”張美蘭被判死刑的萬盛發案等事件中承擔政治責任而辭職。此前,丁曾先後擔任越南政府建設部副部長、奠邊省人民委員會主席、甯平省委書記、國家審計署審計長、財政部長等職,二○二一年進入越共中央政治局,屬政治局內的“少壯派”。
至此,二○二一年產生的第十三屆越共中央政治局最初的十八名成員中,已有七人因違法或對不同案件承擔政治責任而引咎辭職,包括二○二三年因下屬腐敗而擔責的原國家主席阮春福,二○二四年三月辭職的原國家主席武文賞、四月辭職的國會主席王庭惠、五月辭職的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兼中組部部長張氏梅,以及原常務副總理范平明與原中央經濟部長陳俊英。也就是說,本屆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超過三分之一的委員因違法或對腐敗案件負責而離職。而作為越南最高層的“四架馬車”,辭職率更是高達二分之一。
除了越共最高政治機關成員外,一些高官也紛紛落馬。僅在不久前召開的越共十三屆九中全會就處分多名部級官員與地方“一把手”,撤銷了越共中央委員、政府辦公廳主任梅進勇,越共中央委員、胡志明市市委書記黎青海,越共中央委員、北江省委書記楊文泰等人的職務。而國會辦公廳副主任范泰河、福省委書記黃氏翠蘭、中央內政部副部長阮文安也已下台。
據統計,在二○一四年到二○二四年的十年間,已有近二十萬名越南黨政幹部受到紀律處分,大量的幹部面臨刑事指控。自第十二屆越共中央任期(二○一六至二○二一)以來,至少有八點七萬名幹部受到紀律處分,其中三千餘人與腐敗有關。
上述越南高官落馬與黨員幹部受處分,當然可以視之為越共反腐敗的成果,同時也說明了越南腐敗問題之沉重。
官商勾結
事實上,自一九八六年越南實行革新開放政策並導入市場經濟以來,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官商勾結與腐敗如影隨形,特別是那些關乎經濟命脈的地產、能源、金融等領域更成為腐敗高發地帶。例如,越南女首富、萬盛發集團董事長張美蘭通過行賄政府官員,偽造材料,騙取西貢商業銀行貸款累計超過三百○四萬億越盾(折合人民幣九百三十二億元),其詐取金額佔越南GDP的百分之三,令人瞠目結舌。另一案件是,越南“500強企業”AIC集團,從二○一七年開始,在越南的衛生、環保、智能設備等領域中標系列重大政府採購項目,背後涉及大量的官商勾結。上述案件,不但涉及財政部官員,而且還處分了三名捲入其中的省人民委員會主席(省長)。而核酸試劑腐敗案則是另一起被稱為“系統性、有組織腐敗的典型案例”。該案是越南越亞科技從中國進口一款核酸快速測試劑,並改產地為越南後,以二十點七五美元/盒價格將進口價僅為○點九五五美元/盒核酸試劑售予政府機關和公營醫院,而財政部以“臨時情況”為由,繞開法律規定,為明顯過高的協議價格背書,使越亞公司取得非法收益超過四萬億越南盾(折合約人民幣十一億元),且在疫情兩年間,該公司的測試劑壟斷了越南超過八成的核酸檢測業務。該案導致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阮春福、范平明辭職,副總理武德儋被罷免,主導試劑價格談判的財政部黨委書記杜黃英俊副部長等部級官員也被查出違規。之前的二○一七年底,出身“石油幫”的越南原中央政治局委員——丁羅升也因涉貪被捕,其在掌舵越南國家石油和天然氣集團公司期間對下屬單位經營不善、侵吞公款等現象負有主要責任。
除了高官因腐敗被查外,根據透明國際組織的調查,在越南,腐敗現象在警察、醫生、公務員、法官和教育人員中最為常見。
社會根源
那麼,越南何以腐敗頻發呢?應該說,腐敗在越南存在着深厚的社會根源。
一是部隊與公安部門參與經商活動。從二十世紀六十、七十年代起,越南軍隊就開始從事經營貿易活動以改善部隊裝備與福利。儘管二○○七年開始,越南嘗試停止軍隊經商,但是,部隊經商活動並未因此停止,反而越做越大。至二○一六年,部隊企業產值一百六十億元,相當於越南GDP的十分之一,是越南軍費的三倍多。其中,越南軍隊電信集團(Viettel)的產值佔部隊經商總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擁有商用5G技術,合作夥伴包括諾基亞和愛立信。部隊作為特殊的武裝組織,其直接參與商業經營,容易利用特權,走私舞弊,貪污腐敗,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自損形象。同樣,越南的公安部門也是可以經商的,不僅擁有商業連鎖機構,還有房地產開發和金融投資公司。
二是公職人員薪資較低。目前,越南公職人員的薪酬普遍較低。中層官員的月薪約為一千萬越南盾(約四百美元),而泰國為二千二百六十美元、馬來西亞為一千一百七十美元、柬埔寨為六百八十六美元。即使是越南總理,其月薪上限僅略超一千美元。不但比區域內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薪資水準明顯偏低,而且與該國人均年GDP超過四千美元的數據相比,同樣是存在差距與顯著不均。
公職人員薪資偏低,不僅影響了政府工作崗位的吸引力,也成為了腐敗行為滋生的溫床。對於公職人員來說,由於低薪資難以覆蓋生活成本,於是就依靠薪酬之外的“便利費”來補充收入,甚至海關邊防人員公然向入境旅客索取“小費”行為也屢禁不止。
三是濃厚的人情文化。作為東方國家的越南,屬於人情社會,人和人之間流行通過送禮來實現人情溝通。個人到政府辦事情,從表達感謝的角度,向政府辦事人員送點小錢,就當是小費了,既可以搞定事情,也因數額不大,權當是買個人情了。因此,越南流行小費文化。此外,在越南,人和人之間很講感情,即使是在工作之中,單位領導以及公職人員之間常以兄弟姐妹相稱。因此,儘管越南中央反腐敗措施頻出,可是,到了地方或具體人員之間,反腐力度明顯減弱,反腐敗措施很難順利實施。
此外,越南民眾具有較高的腐敗容忍度。考慮到公職人員薪水較低,社會人士感覺,給公職人員一點錢,權當幫補一下,而不覺得有什麼不妥當。因此,對公職人員的輕微腐敗行為抱有鬆弛態度,正是社會對腐敗行為的容忍導致腐敗行為在越南很難杜絕。
由上可見,縱然越南中央設立專門的反腐機構,制訂諸多打擊腐敗行為的法律,但是,可以預見,如果腐敗的社會土壤未能剷除的話,越南的腐敗現象是很難根治的。越南的反腐可謂任重道遠。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婁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