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黎智英等非法集結案上訴
【中新社香港十二日電】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七人,早前就一宗發生於二〇一九年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定罪上訴,香港終審法院十二日宣判一致駁回上訴,維持有關定罪。
本案七名上訴人分別為黎智英、何秀蘭、李卓人、梁國雄、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案情指他們涉嫌於二〇一九年八月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經審訊後,上述人士原被裁定有關罪名成立,被判囚八個月至十八個月不等,當中三人獲緩刑兩年。他們曾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定罪,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定七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
七人早前再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院張舉能等五人審理,終審法院十二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