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無例外
公益機構,顧名思義是從事公益活動的組織,而公益無疑是社會崇尚的價值。因此,對於社會公益機構,公眾難免就對其有高於一般企業等機構的更高道德要求。然而,公益機構並非天然“免疫”,其同樣存在腐敗與失靈現象,甚至做出以公益之名作惡的行為。一旦公益機構為惡,其對社會信任的打擊尤其嚴重。
近日,民政部公佈對中華兒慈會騙捐事件的調查處理決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處理決定更注重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直接責任人柯某因涉嫌詐騙被採取強制措施,兒慈會副秘書長、“9958項目”負責人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至於兒慈會,僅作出停止活動三個月的行政處罰,並將其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相對來說,對兒慈會處罰較輕,令公眾產生“高高舉起而輕輕落下”的感覺。
有稱,對兒慈會作出如此處罰,是因為兒慈會作為公益機構本身具有社會公益性,其財產並不像企業那樣具個人歸屬性,且其承擔着社會救助的責任。因此不能輕易關閉,只能改組架構,責令其回歸公益性。
實際上,任何法人主體都應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益機構當然不能例外。現行法律並沒有對公益機構違法行為網開一面,完全可以“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甚至“吊銷登記證書”,也就是說,公益機構並非不能關閉,公益機構的自身性質或財產性質亦非其“免死鐵券”。
兒慈會涉嫌違法行為並非首次。早在二○一二年,就曾被舉報涉嫌洗錢。二○二○年,更因涉嫌以貴州貧困女生吳花燕籌款斂財而廣受關注。此次中華兒慈會下屬“9958項目”的柯姓人士以“配捐”之名詐騙患兒家屬,捲走千萬善款,更是引起公眾憤慨。或許正因為兒慈會屢犯眾怒,使人感覺此次處罰屬從輕發落,從而眾意難平。其實,在公眾眼裡,公益是無例外的。
婁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