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簽武器管控法意見書
法案料公佈滿六十日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半舉行會議,簽署《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意見書。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六十日生效。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該法案審議超過一年,由於法案內容繁複,且具高度技術性,故委員會曾六次申請延期提交意見書,並獲批准。聽取委員會意見後,政府今年五月廿三日向立法會提交了法案的修改文本。
現規章已不合時宜
陳澤武表示,現時本澳規範武器及彈藥的第七七/九九/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生效至今已二十多年。他引述政府指出,有關法律已不合時宜,監管制度較為薄弱及簡單。
陳澤武指出,為了解決執法部門在日常工作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尤其包括跟進有關持有人不當使用或不當攜帶自衛武器的情況,以及當持有人死亡時自衛武器的移轉情況;現法缺乏適當的機制促使准照持有人及時更新准照或以其他方式使有關情況符合規範,以及更有效地預防遺失武器、彈藥、准照、登記摺等過失行為;現時規定不符合有關青少年體育射擊運動的實際情況;關於從事押運款項及有價物的保安人員佔有及使用武器和續期要求方式一些漏洞。
他引述政府代表表示,現行《武器及彈藥規章》只針對較小型的武器作規範,亦未有對核彈、生化武器、軍用武器等殺傷力強大的武器作規範。
加大處罰全面管控
意見書指委員會認為,法案立足澳門實際情況,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因應社會發展及過往執法經驗,擴大管控範圍,按照各類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危險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完善了私人持有及使用武器的審批制度,明確了不同主體的行為義務,加大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武器及相關物品實施了更全面、更有效、更有力的管控,有利於進一步維護國安和社會治安,保障公眾安全和社會穩定。
擁武器須獲發准照
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法案允許以自衛、專業活動、體育競賽,裝飾或收藏為目的而民用佔有及使用武器及相關物品,並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獲發有關准照。政府放寬申請體育競賽用槍准照年齡,由年滿十六歲降至十五歲,日後武器彈藥店經營者可向年滿十五歲人士租賃指定氣手槍及氣步槍,有助有關運動的培訓和發展。武器彈藥店經營者租出的槍支將存放在治安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