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昨簽署修改法案意見書
電子政務法擬九月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舉行會議,簽署《修改〈電子政務〉及〈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法案意見書,法案建議於九月一日生效。
條文更充實明確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擴展公務通訊、文件及電子證明的適用範圍,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公共資本控股企業與公共部門之間在日常運作的公務通訊、修法文件的往來,並擴展司法機關在公示、張貼告示及電子證明有關行為的適用範圍。
法案有關司法機關的條文更充實及明確,清晰司法機關張貼告示的情況。對於委員會關注在不同的司法機關張貼告示的情況,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現行法律規定,張貼告示須於法院、被通知者最後居所及市政署大樓,以及中葡文報章上,而法案建議把法院、市政署大樓的張貼改為電子方式公佈在司法機關互聯網網站,但政府強調現行《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公示傳喚的前提條件沒有調整。至於委員會關注在相關網站公佈告示和發出及提供電子證明的規則及技術要件,法案建議由特區公報的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及檢察長批示訂定。
優化數碼化程序
對於電子證明及同類文書,法案優化數碼化接待程序、遞交文件和免除遞交文件等情況,政府指出,如公共服務涉及私人實體提供文件,一般要求提交紙本文件。
為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法案建議在居民同意下,公共部門可透過私人實體提供的聯網系統直接查閱相關資料,免除居民遞交;法案又建議,電子文件來自統一電子平台構建專設電子資料庫,可免除提交或出示相關電子文件的紙本原件。
專設電子資料庫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介紹專設電子資料庫目的是為進一步便利居民以電子方式辦理各種政府服務,尤其為避免重複上傳及提交一般行政申請常見的私人文件;當居民將原件交予工作人員檢查及掃瞄後,將上傳至居民帳戶內的專設資料庫,之後便可用於統一電子平台的各類服務。
初步考慮可包括數類私人文書,如學歷及專業資格、經濟收入、居所證明。有關行政通知由居民自行選擇是否以電子方式,加入電子通知後亦可以取消。
法案亦建議簡化電子文件的徵稅標準,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政府將發出電子文件須徵收的印花税金額納入法案中,每份費用定為十五元,不論相關文件的頁數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