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佔用准照管理內港廿個案
【本報消息】土地工務局 / 海事及水務局訊: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起,行政當局以俗稱“水位紙”的“水域公產範圍之臨時佔用准照”,容許部分於澳門半島內港區域經營碼頭、漁欄、貨倉等商業業務的人士,以“臨時佔用”的方式使用內港沿岸位置,並收取每平方米土地面積三十澳門元年租。
納國有土地範圍
隨着二○一五年中央政府給予澳門特區管理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特區政府透過二○一八年生效的《海域管理綱要法》及相關行政長官批示,明確本澳土地與海域的分界,其中,內港沿岸位置納入為國有土地範圍,適用《土地法》規管。
碼頭年費有法依
現時於內港區內共有二十個個案由水位紙轉為須依《土地法》管理,基於對現有個案狀況影響最少為前提,行政當局採用《土地法》中性質相近的“臨時佔用准照”對相關個案管理。考慮到相關個案的業務性質,行政當局在《土地法》的“佔用准照每年繳納的費用表”中,於“商業及服務業”和“工業”項目中間新增“碼頭”項目,年費金額取兩者的平均值,定為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年費九百八十澳門元,並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佈。
特區政府必須公平依法規管,但考慮到讓准照持有人能適應及過渡,故採取相應措施:
一、由二○一八年《海域管理綱要法》生效後至新佔用准照發出前,按每平方米土地面積收取三十澳門元年費;
二、在發出有關准照後以漸進模式徵收年費,首年百分之三十、第二年百分之六十、第三年百分之九十,從第四年起徵收全額年費。
為讓相關人士明瞭有關情況,政府相關部門已與臨時准照持有人舉行會議說明情況。另外,內港貨運碼頭業務自二○二二年九月作調整後,內港一帶通行的大型貨櫃車輛明顯減少,有效紓緩該區交通壓力,達到預期效果。為方便業界,現階段仍維持容許散貨貨櫃於碼頭範圍內拆櫃及卸貨,業界可在符合安全規定的情況下選擇合適的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