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增行政長官選委為宣誓主體
就職宣誓法交立會審議
【本報消息】為配合和落實第八 / 二○二三號法律《修改第二 / 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
政府經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並充分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訂《修改第四 / 一九九九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律草案,並經行政會完成討論,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法務局長梁穎妍介紹,法案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
須真誠莊重宣誓
法案建議,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此外,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至於被視為拒絕宣誓後能否再次宣誓?梁穎妍表示,被視為拒絕宣誓後不可再安排重新宣誓,會即時喪失就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