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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受賄瀆職下月中宣判
控方主張判江案四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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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12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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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張判江案四被告罪成

    控方主張判江案四被告罪成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在十月十三日開庭審理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經過二十二日的審訊,控方維持控訴立場,認為大部分事實均有足夠證據支持,指江志徇私枉法、知法犯法,嚴重打擊檢察院的正面形象,主張判處江志及其他三名嫌犯有罪,並把江志合共一千四百多萬元的賄款及來源不明財產充公。

    助理檢察長郭婉雯在結案陳詞時表明,檢察院有法必依,控訴秉持客觀獨立原則、不偏不倚,並不論涉案人身份為何均一視同仁。指案中有大量涉及江志與蔡秀英之間的手機對話內容佐證,江志是案中核心人物,只有他才有能力干預偵查案的各個程序。第四被告關凱倫至少與第二被告蔡秀英接觸,蔡秀英則與江志情如姐弟,有關“犯罪集團”互惠互利。

    蔡江情如姐弟

    郭婉雯又指,在蔡秀英、吳懷珠住所搜出的大量案件資料及其個人記事簿,當中最早的資料為二○○八年,若只有一、兩宗案件是巧合,但案件時間跨度已經超過十四、十五年,明顯是精心策劃。

    檢察官仇治平表示,案中由關凱倫代理的案件,江志均會歸檔,說明並非巧合。關的作用就如同“佈景板”吸引顧客光顧,並可藉收取“律師費”的名義掩飾不法利益。但是否“佈景板”並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她明知道自己的定位,仍甘願接受並仍然為之。

    郭婉雯強調,檢察院致力於公平正義,江志身為助理檢察長應嚴以律己,卻破壞法治、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無法無天,嚴重打擊檢察院的正面形象,對檢院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關凱倫身為律師,應有公義良知,但剛成為律師便劍走偏鋒、肆意妄為,應該為當初選擇承擔後果。

    蔡秀英、吳懷珠將“拆案”當成生意經營,貪污舞弊、膽大包天、非常猖獗。主張對四人作出有罪判決,並把江志的五百八十萬賄款、八百三十多萬來源不明的財產充公。

    辯方律師劉耀強指出,江志被控“黑社會罪”,但關凱倫於二○一五年與蔡秀英拆夥,已不符合控罪的“穩定”要素。廉署在蔡秀英住所搜出的案件資料文件,當中只有三宗個案與本案有關,其他文件包括有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拘留令狀、禁入境通知等,而蔡秀英曾開律師樓,有相關文件不足為奇。

    蔡曾開律師樓

    蔡的代表律師廖善昌則從動機角度分析四人會否以身犯險,指江志與任職主任檢察官的妻子,月薪均有十多萬元,但案中每宗案件的收費僅約數萬元,若然真的是賄款,以江志的身份地位是否收得太少?蔡秀英從事兌換、珠寶、典當,月入有十多萬元,其相關生意也注重個人刑事記錄。蔡秀英與江志“關係好好”,但並冇上下級關係,稱呼對方為“江生”、“蔡小姐”,蔡也曾找警務人員、律師、政府人員幫忙,並不只江志一人。他主張案中各嫌犯只是為各自的利益做事,不符合犯罪目的要件,其至今也未見過一個只有四個人的“黑社會”。

    第三被告吳懷珠的律師潘偉斌表示,吳是蔡秀英的“跟班”,是蔡秀英與江志之間傳遞訊息的工具,“難聽啲講,是欠缺獨立意志的人”,根本沒有與江志成立犯罪集團的合意。吳有問江志問題,但他不會知道江志以甚麼方式取得案件資訊。

    關凱倫代表律師之一洪以鈞指出,關凱倫在蔡秀英律師樓工作的三年,所代理的案件數量遠不止涉案的十一宗,不能僅憑一個蔡秀英向江志聲稱關考到律師牌的訊息,便認定江志與關互相認識。事實上,關只是作出訴訟代理的行為,有否關的參與,江志一樣可以將案件歸檔。洪並請法庭注意,疑點僅歸於疑點,沒有直接證據,便不能認定有罪。

    關另一代表律師周國強稱,其與關共事多年,熟知關的為人不爭權奪利、不講他人壞話,非常相信關在事件中是被長輩利用其律師的身份,控制刑事案件,蔡秀英在背後收取律師費以外的金錢。案中大部分指控來自本案檢舉人黃光飛,但黃的口供飄忽,大部分屬虛構。

    周又指,關凱倫是在蔡秀英被羈押的兩個半月後才被羈押,關若有犯罪,有很多機會可以離開,卻選擇留低,面臨的是最高三十年的徒刑,“佢有葡籍護照,連佢都講要留低,我點會唔信佢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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