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換錢黨順手牽羊判囚兩年
中院駁回偷錢司警上訴
【本報消息】有換錢黨在接受一名司警調查後,發現有十九張、面值一千港元的現金消失,懷疑是在轉身一圈的時間,被該司警順手牽羊。有關司警被初院裁定公務上之侵佔罪成,判囚兩年實際徒刑。他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指原審判決違反疑罪從無原則,應該廢止判決,改判其無罪。中院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要求對方轉身下手
上訴案第五三二/二〇二三號。職業為司警的嫌犯,被指於二○二二年九月三日上午約九時五十分,在司警局於娛樂場的辦公室內調查一名女性換錢黨時,藉着要求對方轉身一圈(為時約數秒),取去對方放在枱面上的部分現金。約十時四十分,該換錢黨取回財物離開,當時未作點算。
合共損失萬九港元
該換錢黨離開辦公室約二十分鐘後點算手袋內的現金,發現少了合共十九張、面值一千港元的現金,損失一萬九千元。她在辦公室取出身上物品的過程,由於所在位置不在錄影監察系統範圍內,故沒有相關影像。而當日嫌犯在辦公室逗留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約二十分鐘後折返並逗留至下午三時二十四分。
轉圈調查十分怪異
初院合議庭的分析中提到,嫌犯表示要看被害人身上是否有其他物品,故要求被害人轉圈,惟合議庭質疑這並非搜身也沒有女性工作人員陪同,單純轉一圈是否能達到調查目的,這種調查方式“十分怪異”,整個過程也沒有遵守工作指引,加上被害人轉身後發現自己的手袋被移動到現金之上。
此外,她是後來被警方查獲才說出事件、曾稱怕麻煩不想再追究,過程中未見有刻意加害、誣告嫌犯的跡象。認定案件證據充分,判處嫌犯一項公務上之侵佔罪成。
原審結果合乎情理
中院合議庭對嫌疑人上訴的分析指出,並不認為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之處,而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情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查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嫌疑人也要求緩刑,中院經考慮原審已查明的事實情節,認為本澳極之需要預防類似罪行的發生,單純對嫌犯的犯罪事實作出譴責和以監禁作威嚇實在並不足以實現懲處此種犯罪行徑的目的,故不可改判嫌犯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