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洗錢罪已過追溯時效
蕭德雄吳立勝再獲減刑
【本報消息】地產商人蕭德雄、吳立勝,最近要求中院合議庭再審視三項清洗黑錢定罪的追溯時效問題,對上月廿一日的判決提出無效爭議。合議庭本月四日裁定,蕭有一項罪脫,獲減刑半年至囚十一年半;吳有兩項罪脫,最終只觸犯一清洗黑錢罪,囚兩年半但不予緩刑。今次是二人在兩個星期之內,再次獲中院判處減刑。
脫黑社會罪大減刑
十一月廿一日,中院合議庭就案中各嫌犯的上訴作出判決,認定各嫌犯之間缺乏共同犯罪的行為,只是商人們為各自的利益,分別及先後向時任工務局長賈利安、李燦烽輸送利益;賈、李則在各自任職的期間,以違反職務義務的行為作為回報,從而開釋要有組織等要素的“黑社會”控罪。而李燦烽有部分“受賄”行為,由於發生在其擔任公務員之前,相關的受賄罪,以及多個嫌犯相關的行賄、清洗黑錢罪也不成立。
李燦烽由初審判決的廿八項罪成、囚廿四年,改判十五項罪成、囚十七年。蕭德雄由十五項罪成、囚廿四年,改判十項罪成、囚十二年。吳立勝由五項罪成、囚十五年,改判三項罪成、囚四年六個月。
蕭提三罪已過追溯
其後,李燦烽、蕭德雄、吳立勝等嫌犯,再針對上述判決提出無效爭議。該合議庭本月四日頒下判詞。
李認為合議庭遺漏審理珠海“東大商業中心”一寫字樓是否為不法利益的問題。合議庭則指,當時在分析原審證據審查及相關判斷時,已指出原審對相關事實的認定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錯誤,故並無遺漏審理,裁定有關爭議理由不成立。
蕭德雄提出已過追溯時效的三項洗錢罪,均發生在賈利安時代的“疊石塘山”項目,涉輸送的不法利益包括於二○○九年八月至二○一四年十月、低價出租“鳳凰臺花園”商舖,於二○一○年置換皇朝廣場一住宅單位,於二○○九年五月至二○一六年六月無償贈予南灣半島一商舖及繳交相關房屋租金、地租。
“上游犯罪”屬受賄
吳立勝提出已過追溯時效的三項洗錢罪,均是關於“名門世家”的項目,其中兩罪的對象是賈利安,涉輸送的不法利益包括二○○五年至二○○八年十二月低價轉讓“蓮莖巷”的不動產,二○○九年二月至二○一○年十月低價轉讓聖祿杞街一連地塊的建築物;一項洗錢涉及李燦烽,於二○一五年二月以高於市價至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向李燦烽購買“東大”寫字樓。
吳立勝還提出,案中清洗黑錢的“上游犯罪”(產生洗錢的犯罪所得)應是行賄罪,而行賄罪的五年追溯時效已結束。對此,中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吳以迂迴的方式洗錢,為的是隱藏賈利安、李燦烽的不法利益來源,故有關“上游犯罪”應是源自賈、李兩名公務員所觸犯的受賄罪,而非行賄罪。
合議庭並以於二○一七年生效、修改後的預防清洗黑錢犯罪法律,所規定的清洗黑錢罪可判處最高八年徒刑,來認定相關刑事的追溯時效為十年,由犯罪實施日起計。
蕭減刑至十一年半
卷宗資料顯示,蕭、吳同於二○二一年十二月廿二日被宣告成為嫌犯並接受訊問。合議庭指出,有關措施與蕭於二○一○年關於皇朝廣場的洗錢罪,已超過十年,因而該罪的追溯權已消滅;一四、一六年兩項罪行的追訴時效仍未屆滿。吳涉及賈利安的兩項洗錢罪已過追溯時效,二○一五年涉及李燦烽的“東大”寫字樓,則仍可追究一項洗錢罪。
蕭再有一項罪脫至九項罪成。他還請求合議庭指出,其每項偽造文件罪判刑三年六個月的理據為何?惟合議庭指其當時已有引用原審的判決理據,裁定該爭議無效理由不成立。最終蕭獲減刑半年至囚十一年半。
吳立勝有兩項罪脫,只觸犯一項洗清黑錢罪成,囚兩年半實際徒刑。
多人維持改判結果
商人關偉霖、吳驥年(吳立勝之子)、劉寶芳也有向中院合議庭提出無效爭議,主要認為判決欠缺說明理由,合議庭認為全部理由均不成立。
關偉霖維持改判五項罪成、囚五年六個月,初審判決七項罪成、囚十八年。
吳驥年維持改判一項行賄罪成,囚兩年實際徒刑,初審判決三項罪成、囚八年六個月。
劉寶芳維持改判四項罪成、囚三年九個月,初審判決五項罪成、囚十年。
賈利安未有就初院的有罪判決向中院提出上訴,仍然囚二十年。他與家人均身在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