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七人脫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本報消息】據港媒報道: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反中亂港組織“民陣”在維園舉行所謂流水式集會,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七人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受審後裁定罪成及判囚八個月至十八個月。七人早前提出上訴,均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四人監禁五至十二個月。律政司和七名被告分別就上訴庭未經批准集結的“組織”罪和“參與”罪的裁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日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但批准七名被告上訴至終院。
本案共有九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各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其中,區諾軒和梁耀忠開審前認罪,分別判囚十個月及八個月,梁耀忠被判緩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存檔法庭。餘下七人不認罪受審提出上訴,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同時提出刑期上訴。
上訴庭早前裁定,眾上訴人明顯是知悉該次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且確有參與,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們有份組織該次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故駁回眾人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在刑期方面,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的刑期下調為五個月至十二個月,因餘下三人緩刑期已屆滿,故無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