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調查主任作證:
“賄款表”脗合江志銀行流水賬
【本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昨在中院進行第十九日審訊。對於江志涉嫌收賄情況,廉署調查主任作證指,“湘澳基金”Excel表(控方曾形容是“賄款表”)所記載的多筆款項金額、日期,對應江志的銀行流水賬,且江志曾與第二被告蔡秀英見面當日或相若時間,江志的銀行戶口也會有現金進賬,並能對上表內的紀錄情況。
指資產不尋常增長
負責分析江志財務狀況的廉署調查主任作證,指發現江志由二〇〇四年起用檢院辦公室的電腦記賬,賬目分為資產、基金、現金、股票等六類,仔細至銀包內的錢、“銀仔”也有記錄。江志在二〇〇九年的資產約一千〇八十萬澳門元,至二〇一五年,每年的資產淨增長由百多萬元至四百九十多萬元不等,增長主要來自存款及股票,江志當時的年薪為百多萬至約二百萬元,認為其資產不尋常增長。當中,江志由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開始紀錄辦公室保險箱內的項款,翌年新增紀錄了向第二被告蔡秀英借出的三百三十萬元款項。
證人稱,在電腦內未有發現江志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一九年的財務紀錄,在江志的住所則搜出一本二〇一九年檢察長辦公室、紅色封面的記事簿,當中載有手寫的、二〇二〇年及二〇二二年二月的銀行賬目等內容。證人相信是發生了一些事情,導致江志改變記賬方式,並越來越小心。
兌換貨幣疑涉洗錢
關於江、蔡兌換貨幣事宜,廉署通過江志與第三被告吳懷珠(蔡秀英丈夫)的手機對話紀錄發現,二〇一三年二月,吳向江說“蔡姐問你有冇時間有荀嘢畀你過目,好過放在銀行”。證人分析了江、蔡,以及江與兌換貨幣人士的六十七筆對話,當中的六十次通過蔡進行兌換,江每兌換一百元人民幣有一毫子利潤。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間,江志通過此六十筆兌換賺取了約三萬六千澳門元,兌換款項涉及三千多萬元。
證人指出,江志從兌換貨幣中只賺取微利,正如江曾向兌錢人士說“利潤超低”、花時間,但調查亦發現,江志曾在收到兌換款項後,沒提款給蔡秀英。結合《湘澳互惠基金認購紀錄.xls》難找到對應“拆案”的款項,以及江志有大量的現金,相信江、蔡藉兌換貨幣方式處理不法資金。
對此蔡秀英當場反駁指出,兌換業務受到金管局監控,若江志經銀行戶口存入兌換款項,其提款時會相當麻煩,否認藉兌換貨幣抵銷不法資金。
先存聯戶多層隱藏
上述“湘澳基金”是廉署在江志的檢院辦公室電腦內發現,證人指相關紀錄由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有一百多項合共五百多萬澳門元。當中“認購人”一欄,以機構名稱、事件等代號命名,例如“香港及警”、“蔡轉馬生”、“房屋局”、“金碧”等,當中有五項記錄與江志或非江志所持案件的資料最為脗合。表內有七十多筆數,在江志記錄的同日或相近日期,有相同或相若款項存入江志與其妻子聯名的銀行戶口,再轉賬到江志的個人戶口作定期存款,又或直接以現金存款入江志的個人銀行戶口。證人表示,江夫婦的聯名戶口主要作供樓,認為先存款到該戶口,是“做多一層隱藏”。
證人結合江、蔡對話,發現二人見面當日或相若時間,江志的銀行戶口會有現金進賬,例如表內紀錄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收養投移”,金額六萬元(控訴投資移民的蔣某協助非親生女兒取澳門證件案);記錄當日以及十月二十七日,江蔡都有見面,江志的戶口於十月三十日有七萬二千元的現金存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