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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違規豐胸八醫護判囚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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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11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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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違規豐胸八醫護判囚緩刑

    助護無護士准照    製作假病歷收據

    診所違規豐胸八醫護判囚緩刑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二○一三年二月廿七日,某醫療中心獲衛生局發出綜合診所牌照,第一嫌犯甲為該診所的持牌人及醫生。甲至少自二○一三年四月起替客人作抽脂手術及自體脂肪移植的豐胸手術。

    第二嫌犯乙、第三嫌犯丙分別在二○一五年九月及二○一三年九月開始受聘於甲,並在甲的教導及要求下替客人作抽脂手術。期間,乙和丙會為客人麻醉注射。第四嫌犯、第五嫌犯、第六嫌犯、第七嫌犯及第八嫌犯由二○一五年到二○一六年開始受聘於甲,在甲的安排下在某醫療中心任職助理護士。然而,第四嫌犯至第八嫌犯在案發時,均沒有由澳門衛生局發出的護士准照。

    兩患者術後不適

    當甲、乙及丙在某醫療中心為客人進行抽脂手術及自體脂肪移植的豐胸手術時,第四嫌犯至第八嫌犯均會提供協助,包括為客人注射侵入式消炎針、止痛針、生理鹽水等。二○一七年一月廿七日,丁在某醫療中心作腹部抽脂手術,同年二月再作大腿脂肪及植入眼袋位置的手術,其後再作自體脂肪移植的豐胸手術;二○一七年二月十日,戊在某醫療中心作腹部溶脂及自體脂肪移植的豐胸手術。丁及戊在上述手術後均現不良反應,向衛生局投訴而揭發事件。

    違停業令續開診

    在衛生局對甲展開調查期間,甲在二○一七年八月四日製作載有不實資料的關於戊的病歷及收據,並向衛生局提交相關虛假文件的認證繕本。除此,二○一七年九月廿九日,衛生局命令中止甲、乙、丙及某醫療中心的業務九十日,及在同年十二月廿八日命令繼續中止有關業務九十日。然而,甲在某醫療中心及其本人被中止業務期間繼續向客人提供服務。經檢察院對八名嫌犯提出控訴,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合議庭指出,甲、乙及丙為醫療範疇的專業人員,第四嫌犯至第八嫌犯均曾修讀護理的課程,有相關範疇的知識。因此,八名嫌犯均理應清楚知悉不具有護士資格的人士不能從事入侵性的針藥注射工作,合議庭認為證據充分且足夠,足以認定八名嫌犯實施了被指控的一項職務的僭越罪。

    首嫌涉偽造文件

    關於甲將虛假文件的認證繕本提交予衛生局的指控,合議庭認為,甲向衛生局提交的單據是在二○一七年七月底才製作的,藉此隱瞞其向戊提供了鐳射溶脂的服務,因甲清楚知悉該項服務有可能違反當局向其發出的業務許可。考慮到事件當中甲有充分的犯案動機,且有關虛假文件是由其向當局所提交,甲為事件當中的主要利害關係人,因此按一般的經驗法則及行為邏輯,合議庭認為足以認定甲實施了對其所指控的一項偽造文件罪。

    涉三罪捐獻廿萬

    另外,綜合證人的證言,結合案中其他調查所得的證據,合議庭認為證據充分且足夠,足以認定甲清楚知悉自己及某醫療中心被當局中止業務及違反該命令的法律後果後,仍有在中止期間內從事相關業務或營運,故意違反當局對其發出的命令。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甲的行為構成職務的僭越罪、偽造文件罪及違令罪,分別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一年六個月徒刑及六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甲為兩年九個月徒刑,准予暫緩三年執行,作為緩刑義務,甲須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特區政府支付二十萬元的捐獻。

    七人職務僭越罪

    合議庭同時裁定乙、丙、第四嫌犯至第八嫌犯的行為構成職務的僭越罪,判處乙及丙各一年的徒刑,各准予暫緩兩年執行,作為緩刑義務,乙及丙須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特區政府支付三萬元的捐獻;並判處第四嫌犯至第八嫌犯各七個月徒刑,各准予暫緩兩年執行。乙不服,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次嫌上訴遭駁回

    中級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經綜合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提及的所有證據材料,看不到原審庭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方面的任何強制性規定之處、或與經驗法則不相符、又或違背了法庭在事實審方面應遵循的專業法則。因此,中級法院法官駁回乙的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五一  / 二○二三號案的簡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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