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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酒法》行政違法行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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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10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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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酒法》行政違法行為規定



    《控酒法》行政違法行為規定

    《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將於十一月五日起正式生效,當中規定,如違反該法律的有關規定,將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不過,究竟哪些行為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呢?誰須對行政違法行為負責呢?本欄一連兩星期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哪些行為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根據《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第11條第1款的規定,下列行為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可被科下列罰款:

    1、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單位和為未成年人而設的地方,銷售、提供及飲用酒精飲料,可被罰款二萬澳門元;

    2、在上述單位或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精飲料或為商業目的提供酒精飲料,可被罰款二萬澳門元;如為非商業目的提供酒精飲料,可被罰款一千五百至二萬澳門元;

    3、透過不具年齡辨認功能的自動售賣機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可被罰款二萬澳門元;

    4、以互聯網、郵遞或任何遠距離方式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又或以上述方式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者未有建立能辨認購買者或被提供酒精飲料的人士年齡的監控機制,可被罰款二萬澳門元;

    5、聘請或指示未成年人在對開放予公眾使用且不論其所有權的地方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或未成年人以自僱方式在上述地方銷售酒精飲料,可被罰款二萬澳門元;

    6、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者未有在有關地方以顯眼方式張貼批示核准的標誌,或以任何遠距離方式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者未有適當地標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或作出相關警語,或在自助服務的商業場所未有劃定及清晰標示陳列酒精飲料及非酒精飲料的區域,可被罰款二萬至二十萬澳門元;

    7、銷售或提供獨立包裝酒精飲料,未有以清楚顯眼方式在其最大表面範圍上標示以容量百分比計算的酒精含量,又或屬與原包裝分開銷售或提供,或屬兩種或以上的飲料調配而成的酒精飲料,未有適當以清楚顯眼方式標示其酒精濃度在百分之一點二以上,可被科罰款四千澳門元。

    至於誰須對行政違法行為負責呢?相關內容將於下星期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第11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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