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拒檢被海關截 初院判違令罪不成立
中院:失意義因已被控帶違禁品
【本報消息】澳門海關關員有權要求入境旅客出示所攜帶的物品,但當旅客拒檢,不服從海關停止逃走的命令,是否觸犯違令罪?初級法院和檢察院有不同見解。
案情顯示,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近四時,關閘站關員向一名經無申報通道入境的男子發出檢查指示,但該名男子知道後仍蓄意逃走,兩名關員追截期間發出不少於三次的警告,命令其停下來接受檢查,否則構成違令罪。最後跑到關閘大樓外圍近賭場旅遊巴停泊位置才截停有關男子,並發現其背包內有三盒、合共六百支未完稅香煙。男子被控一項違令罪。
原審獨任庭認為,海關人員向一名正在逃跑的人士發出立即停止逃走的命令,要求有關人員服從是有違人的正常行動思維和邏輯,故認為不能視為一種應當服從的命令,判處罪名不成立。
以另一理由維持原判
檢察院不認同,上訴至中級法院,提出關閘海關站的人員有職責及權限對出入境旅客的行李和所攜帶貨物作出檢查。入境旅客依法(第十一/二〇〇一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也有合作義務。當旅客不服從有關正當命令,必然要承受違令罪的法律後果。
今個上訴案第一一三/二〇二三號。中院審理認為,該案權力機關已發出合法的命令,也符合要讓對方清晰明白是一項施加義務的前提,因已經發出了三次警告,但因為最終權力機關已對嫌犯開立追究攜帶違禁品的程序,對嫌犯追究違令責任已失去意義。毋須更多贅述,以不同於原審裁判理由,維持原判,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