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有權巡查申報工作地點
人才引入須符合居留要件
【本報消息】人才發展委員會表示,《人才引進法律制度》亦賦予人才委執行巡查的職權,人才委工作人員有權到申請人所申報的工作地點巡查,以便確定獲批准給予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所依據的法律狀況的真確性,以及其是否符合維持和續期居留許可的要件。
立法議員梁孫旭早前就人才引進事後監管提出書面質詢,關注如何確保引入的人才對澳門產業發展作貢獻,並對不符合人士實施退場機制,人手方面會否設立監察人員編制。人才委秘書長周昶行回覆表示,《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人才引進計劃分為高端人才、優秀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三類。人才委透過組成相關專責小組,依法擬定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的具體設置及評審準則的建議方案。根據《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廿三條,“根據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及其倘有的家團成員須在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內保持對申請獲批准屬重要的法律狀況,而參加優秀人才計劃或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尚須從事與其資歷相匹配的工作。”
人才委指,倘若申請人的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不利變更,或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給予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未能在法定期間內與承諾聘用的本地僱主建立勞動關係,有關居留許可應予廢止。人才委將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及私人實體進行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的提供、互換、確認和使用,以查核申請人提交的業務資料(包括公司財務報表、商業交易合同、 社保供款資料等)、受僱機構和稅務狀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