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C09版:視野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非高等教育配合發展規劃
對教學人員專業成長的思考
引導學生按部就班地學習
唐志堅校長的光輝與不朽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3 9月11日 星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縮小 默认        

對教學人員專業成長的思考

陳家良

    對教學人員專業成長的思考

    二〇一二年《私框》通過後,教學人員的專業成長成為了晉級的三大要件之一,這便衍生出對教育專業培訓的巨大需求,並須對此作出規範。於是政府在二〇一七年透過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審核準則》,就此作出兩個簡要規定。一是就舉辦單位作出規範,即由教青局主辦或合辦的專業發展活動,所佔比例不少於百分之三十,其他機構舉辦者所佔比例不多於百分之七十。二是就專業發展活動類型作出規範,其形式可以是培訓課程、講座、研討會、工作坊、學習交流活動。客觀地說,該批示內容雖然簡單,但比較符合當時的教育狀況:專業成長起步階段需要寬鬆的環境,簡明的規定有利於調動教學人員參與培訓的積極性。我們可以看到,《私框》通過後,教學人員的專業成長得到了有效提升,聯同二〇一四年開始推行的課程改革,在小班制背景的加持下,澳門非高等教育的質量顯著提升。近三屆PISA成績的穩步上升就是一個重要標誌。

    《私框》頒佈十一年後的今天,我們的教育狀況對比二〇一二年有了很大的變化:教學人員由五千四百人提高到八千人以上,發展迅速且分級明確。明顯地,澳門非高等教育的高質量發展需要教學人員的高質量發展,這就需要我們提升專業發展活動的質量。依筆者的思考,我們可依遁以下幾個方向完善專業發展活動的舉辦情況。

    一是完成《私框》有關“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由行政法規訂定”的規定,使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得到更強的法理保障。如上所述,澳門當前規範專業發展活動的法律文件僅有一份司長批示,在澳門法律體系中處於第三級的位階,低於法律及行政法規。而且內容上該批示僅對舉辦機構及活動類型作出規範,其保障力度顯然未足夠。為滿足教學人員日益增長的專業發展需要,我們需要以行政法規來完善專業發展活動的舉辦,從而更有效推行教學人員的專業成長。

    二是擴大專業發展活動規範的對象。過往由於法律法規滯後,公立教師一直沒有進行專業發展活動的法理保障,其專業成長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本屆政府在二〇二一年修訂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在第四條中明確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和學校應為教師的專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及資源”,以及“教師的專業發展制度,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由此,公立學校教師的專業發展活動有了法理支撐,從而可以完成澳門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專業成長的完整拼圖:可以將私校教學人員和公校教師的專業成長置於同一個制度框架下進行規範,既保質量又顯公平。

    三是精準發力,針對不同階段的教師提供有差別的專業成長活動。就《私框》而言,私校教學人員分為一至六級。就公校教師職程來看,中學教師分為三個級別、各有十一個職階,合共三十三個職階;小幼教師分為二個級別、各有十一個職階,合共二十二個職階。顯然,不同階段的教學人員需要不同的專業培訓,不能一概而為。我們可以透過制度建設,規範不同職涯階段的老師應該接受適切的專業培訓,這樣才能真正提升老師們的專業素養。

    四是設定一些所有教學人員必修的專業成長活動。如果上述第三點強調的是專業發展的差異性問題,第四點則強調專業發展的共性問題。教學人員雖然處於不同的職涯階段,但共處於同一個教育系統中,因此需要就教育原則、教育政策、教育精神、社會環境等接受相同的培訓。同時,所有教學人員也應就前沿的教育理論和教育技能(如人工智能與教育)等接受培訓,更有效地培養社會所需要的人才。

    以上四點是筆者對教學人員專業成長議題的思考,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陳家良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