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持內地銀行卡來澳買金洗黑錢
七被告否認參與犯罪集團
【本報消息】內地詐騙集團涉將騙款轉移到澳門清洗,集團將騙款存於內地銀行扣賬卡後,利用扣賬卡來澳購買大量黃金。初院昨審訊一宗案件,單日疑處理超過五百萬元,涉受聘於集團的一名骨幹成員、被招攬為下線的本地人、接贓者昨均否認參與犯罪集團。
案中有七名被告,依次姓萬、方、李、韓、黎(女)、楊(女)、陳(女),首五名被告遭羈押,被控犯罪集團罪、清洗黑錢罪。第二、三、六、七被告保持沉默;萬、韓、黎回答問題。
認聽從指示洗黑錢
案發於去年三月十一日,有五名內地持卡人到澳門購買大量金粒、金條,在兩間金行合共消費五百多萬元。萬某、陳某均曾開車接載“客人”,方曾帶其中一名“客人”,黎某及一名林姓內地人看着“客人”消費,第六被告楊女是萬某的妻子,和李、韓都有份“接贓”。李、韓從萬某手上收到黃金交到一酒行。
萬某昨在庭上否認犯罪集團指控,承認清洗黑錢。辯解是聽從“君君”指示載客人到金行購買黃金,不清楚款項涉及內地電訊詐騙,“上線”說是內地賭客的錢。案中林某,第五被告黎某、第七被告陳某都是自己找來一起搵錢,黎某當時有財困,其妻只是“跟車”,均不知道內情,自己只交代為客人代購黃金。
萬某稱,事成後“君君”會給自己每張卡一千五百虛擬貨幣U幣,折合約一萬港元。當日最後其分給林一萬五千元、黎五千至六千元,陳三千元。到哪間金行消費是自己隨機決定。分錢方式被法官質疑和刑事起訴法庭有出入,法官也懷疑為何萬某認識的人都有參與(萬某說第二被告方某、第三被告李某是打機認識)?為何韓某曾經給萬某一袋錢(萬某昨解釋是賭足球的贏款,約一萬多元)?控方亦指出,萬某曾在刑事起訴法庭提到要陪客人買黃金,是因為“君君”將“受害人”的錢存入提款卡,做法為防止刷卡人士將之據為己有。
萬某昨稱,以前從事貴賓廳司機,疫情期間轉行揸的士,但收入不多,“君君”介紹這份兼職,只做了一天,直至該年十月被司警拘捕。
韓某和黎某否認全部控罪。韓某稱和第三被告李某是中學同學,會一起夾錢買賣U幣。當日二人到酒行是買賣U幣,李某認識一個叫“阿萬”的人着“順手攞啲嘢過去”,說是代購的奢侈品,用黑色膠袋裝着,自己沒打開看過,事後看卷宗才肯定是黃金。
銀行止付懷疑騙款
黎某表示當時無業,丈夫又病危,萬某知道後讓自己招呼客人,但沒交代其他事宜。法官質疑是否真不知情,買金過程不是客人決定買多少,而是林某決定,並且不是一筆過交易,分多次刷卡。黎某辯稱不覺得奇怪,自己為人寡言,沒有過問。
據司警去年十月公佈的案情,中區一金行負責人報警指,曾有內地人使用內地銀行發出的扣賬卡買金,但銀行懷疑款項是詐騙所得,故停止支付部分刷卡款項,對金行造成損失才報警。內地警務部門提供資料,涉案五百多萬中有二百九十多萬涉及內地電訊詐騙案,當時有五十五名內地受害人要求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