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要覽
二○二三年七月廿五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由於其修法內容關乎國家刑事法治的重點完善和社會的發展進步,因而其修法動向立即引起我國全社會(包括港澳地區)的高度關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修法原則有哪些?其修法主要內容涉及哪些方面?這次修法有甚麼特點?本文對這些重要問題予以梳理,有助於澳門社會各界了解。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修法原則
《刑法修正案(十二)》是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二○二三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如期進行的立法專案,根據立法機構負責人的介紹,其修法基本考慮即修法原則主要有三條: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將黨和國家有關決策轉化為法律制度,是國家立法機關多年來尤其是十八大以來規劃和推進立法工作的基本立場,也是立法機關這次修正刑法的重要思路,其目的是要保障黨和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實現,保障改革開放成果,推進法治中國的建設。這次修法的背景和原則之一,就是圍繞黨和國家反腐敗與依法保護民營企業這兩個方面的大政方針,注重統籌發揮刑法的規範保障、引領和推動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被提到事關黨和國家前途命運及社會穩定發展的高度來對待;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成為我們黨和國家反對腐敗、防治腐敗、建設廉潔政治的根本方向。其中,治理行賄犯罪的薄弱環節受到重點關注,中共十九大、二十大報告都強調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習近平總書記也就強化懲治行賄犯罪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或批示。
立足於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憲法基本立場和經濟社會狀況,針對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企業在發展中所遭遇的不公平對待現實,黨和國家多年來的有關政策性文件要求對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企業予以法律(包括刑法)的平等對待和保護。二○一六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六次提到“平等保護”,明確要求要“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最新發佈的《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肯定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我國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要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係,使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民營企業做大做優做強,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作出積極貢獻。
這次修改刑法,就是為了在刑法領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反腐敗與平等保護民營企業這兩個方面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增強修法針對性。刑法修正案是局部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具有及時性和針對性強的優點,常用於解決懲治犯罪的急迫需要和新的需要。多年以來,我國立法機關在創制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實踐中探索和形成了“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踐突出問題”的立法經驗,從而貫徹了從實際出發的修法立場,增強了解決當前突出的立法問題的修法針對性。這次刑法修改,立法機關堅持這一成熟的修法原則,其選擇的懲治行賄腐敗與平等保護民營企業這兩個方面的修法主題,都是當前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非常突出的實踐問題,亟需通過完善刑法立法予以解決。
三是堅持法治思維,準確把握懲治對象。刑法是最為嚴厲的國家基本法律,是國家法治方面的利器,事關國家穩定、社會秩序和人民的基本權益,其立法及適用都必須慎之又慎。這次修改刑法強調要把堅持法治思維、準確把握懲治對象及其行為作為一項基本考慮,這意味着修改刑法要求貫徹現代刑法科學的原則、原理、基本制度和技術規範,這也是修法科學性及其實踐可行性的重要保證。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修法內容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共八條,從內容上看,共修改補充刑法典七條,涉及反腐敗和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兩個方面,主要是就行賄和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犯罪修改補充刑法典的相關規定。
(一)關於行賄和涉單位行賄等犯罪的修法
賄賂犯罪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確認的典型的腐敗犯罪,也是各國刑法所注重懲治的腐敗犯罪類型。我國一九七九年第一部刑法典中僅規定有受賄、行賄和介紹賄賂等三種最基礎的賄賂犯罪罪名。經過一九九七年修訂刑法典和之後多個刑法修正案的修改補充,我國現行刑法典中已構建了比較系統的賄賂犯罪罪名體系,包括刑法典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章中的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等八種罪名,以及分則第三章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兩種罪名。可以說,我國現行刑法規制賄賂犯罪的罪名體系已臻於完備,對行賄罪設置了無期徒刑的最高刑,在法定刑上也體現了對行賄犯罪嚴厲懲治的立法精神。
檢討以往治理賄賂犯罪尤其是行賄犯罪的刑事法治,立法機關發現有三方面的問題:一是由於對行賄犯罪危害性認識的不足和順利查處受賄罪的考慮,實踐中存在對行賄過於寬大甚至不依法追究的偏差,這種情況不利於切斷賄賂犯罪的因果鏈和系統治理賄賂犯罪;二是對行賄犯罪中的一些危害嚴重的情形沒有規定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影響了司法中明確打擊重點;三是涉單位的行賄等犯罪的法定刑偏輕,與相關犯罪不協調,也有悖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針對上述問題,以強化對行賄犯罪的懲治為主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修改完善了現行刑法典的有關規定:一是對於刑法典第389條的行賄罪,在調整其起刑點和刑罰檔次以與受賄罪合理協調的同時,增加一款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專案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這些情形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也都是應當作為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對待的,將這些情形規定為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助於引導司法實務嚴厲懲治這些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貫徹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明確化、具體化要求的。二是修改、調整了三種涉單位行賄等犯罪的刑罰檔次,包括:(1)將刑法典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增加了一個加重的法定刑檔次,將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升到七年有期徒刑;(2)將刑法典第393條單位行賄罪原有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的一個刑罰檔次,修改調整為兩個刑罰檔次,法定最高刑提升為十年有期徒刑;(3)與刑法典第393條單位行賄罪的法定刑調整相協調,將刑法典第387條單位受賄罪原有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的一個刑罰檔次,也修改調整為兩個刑罰檔次,法定最高刑提升為十年有期徒刑。
(二)關於修正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犯罪的規定
多年來,我國刑法立法不斷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企業的刑法保護,但由於既往認識的偏差和刑法對民營企業區別對待的立場,我國現行刑法尚未全面實現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這方面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某些刑法規範只懲治侵害國有經濟利益的行為,對侵害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企業利益的同類行為卻網開一面不予懲治。
例如,刑法典第165條至169條規定的背信類等數種犯罪,都僅限於保護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和利益,非公有制經濟這方面的利益則得不到刑法的應有保護。
我國立法機關這次修改刑法本着促進刑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精神,針對近年來民營企業內部關鍵崗位人員表現突出、反映集中的嚴重侵害企業、企業家利益的背信方面的危害行為,對刑法典第165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第169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三種原來限於以國有單位人員為犯罪主體的罪名,將民營企業關鍵崗位人員也納入其犯罪主體範圍,規定民營企業人員實施同類行為的予以同樣的處罰。如此修改刑法進一步豐富了我國刑法規制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相關的罪名體系,包括現行刑法已經規定的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這次增加的三種背信類犯罪。這是我國刑法立法在平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方面邁出的重要步伐,值得充分肯定,也需要繼續跟進。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修法特點
國家立法機關這次修改刑法,在立法形式方面表現出兩個特點:
其一,堅持既往的修正案方式。在一九七九年第一部刑法典比較粗略而社會又急劇發展變化的背景下,我國刑法立法在一九九七年前曾經走過了一段刑法典與多個單行刑法、附屬刑法條款並存的多元化立法路程;自一九九七年全面修訂刑法並形成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以來,我國立法機關主要通過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局部的修改完善。雖然理論上對局部修改刑法的方式尚有不同的見解,但通行觀點是充分肯定和支持局部修正刑法採取修正案方式的,國家立法機關二十餘年來也一直堅定地採取修正案的方式局部修改完善刑法典,認為這種修法方式較好地維護了刑法的穩定性和適應性。這次修改刑法再次彰顯了立法機關採取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的堅定立場,值得充分肯定。
其二,專題性修正案。自一九九九年首個刑法修正案問世以來,迄今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先後通過了11個刑法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從條文數量上看多少不一,從修法內容上看多為只涉及分則、少數也涉及總則,從修法主題數量上看有專題性的(涉及兩個以下主題)、也有綜合性的(涉及三個以上主題)。如刑法修正案(二)和(十)都僅有一條,均涉及一個主題、一種具體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有九個條文,也只涉及反恐刑法一個專題和分則領域;刑法修正案(八)(九)(十一)則分別有50、52、48個條文,均為綜合性而涉及總則和分則多個主題及多種犯罪。由此可見修正案方式的靈活性。但總的說來,從充分發揮修正案之修法及時性和針對性強的優點考慮,似以採取條文數量不多的專題性修正案形式為宜。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安排八個條文並包容兩個鮮明的修法主題,比較妥當。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後,已安排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還要經過二次立法審議和立法評估會,並再經第三次立法審議後交付表決通過。我們相信,《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通過和實施,對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和刑事法治的進步,都會發揮積極的功效。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趙秉志
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余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