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批示修改 公佈翌日起生效
公交增電子支付方式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第1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票價》第六款,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後,倘澳門特別行政區金融機構客戶採用經交通事務局核准的電子方式支付車資,其適用的票價及乘車條件,與第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持有獲交通事務局核准的儲值卡、學生卡、長者卡及殘疾卡的乘客票價,以及第四款持有獲交通事務局核准的儲值卡及學生卡的乘客的乘車條件相同。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