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法倡外地設分校代表處
三高校各有定位辦學模式依各自法律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首次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理工大學校長嚴肇基等出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未來理工大學除在澳門設立校本部外,亦可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分校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理工稱,目前未在外地設立分校,但有與內地高校在內地開辦聯合課程。
代表處行政性質
一常會議昨早主要討論法案的首四條條文及相關的問題清單。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指出,關於理大可在外地設立分校或代表處,有委員關注理工與橫琴、大灣區等外地高校的合作情況?政府回應稱,澳門高校會積極參與大灣區的教育及人才高地的建設,尤其科研合作、學術交流、合作辦學、職業培訓等方面。相信各個高校會發揮自身的優勢,促進與橫琴及大灣區高校的發展。但強調不論在外地設立分校或代表處,均需在符合本地及當地法規下設立。至於何謂代表處?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初步構思,代表處主要是行政性質,在符合當地法律下,執行如招生宣傳、入學安排及解答學生疑問等。而研究院、研究中心等涉及學術範疇,初步構思是以分校或學術單位方式設立。
另外,委員會關注澳門大學、理工大學、旅遊學院三所高校為何各有法律規範,而非統一法律?政府介紹,三所高等院校有各自的發展定位及辦學模式,澳門大學定位是國際化綜合性公立大學,尤以學術研究為重點;理工大學則屬應用型高校,主要培養應用型人才;旅遊學院提供文旅領域的高等教育及專業培訓,屬有職業導向發展的高校。政府希望,三所高校的發展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彈性,例如將來高校發展定位有改變時,可按照高校新的發展定位以及方向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