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地僱員聘用費的規定
小麗想聘用一名外地僱員,她聽說聘用外地僱員是需要繳付聘用費的,想知道外地僱員聘用費是多少?有沒有規定繳納期?如果不繳付,會有甚麼後果?
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17條規定,僱主須就每名實際受聘的外地僱員繳付聘用費,每人每月二百澳門元,且僱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繳付有關費用的負擔移轉予僱員,尤其不得為移轉該負擔而在有關報酬中作任何扣除。如果僱主以任何方式將有關聘用費負擔移轉予外地僱員,屬行政違法行為,將按涉及的每一僱員,對有關僱主罰款五千至一萬澳門元,以及科處全部或部分廢止其聘用外地僱員許可並同時剝奪其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附加處罰。
此外,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19條規定,得基於經濟政策的理由,訂定不同金額的聘用費或豁免繳付,例如,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從事按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而受該法令規範的加工製造業的僱主,獲減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費(即每人每月一百澳門元),以及豁免聘用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僱主繳付聘用費。
至於繳納周期方面,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18條規定,聘用費自外地僱員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而按月計算,且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須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以式樣經社會保障基金核准的憑單繳付前一季度的聘用費。如果僱主不在上述規定期間繳付聘用費,屬行政違法行為,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對有關僱主罰款三百至一千澳門元,且科處上述處罰不免除違法者履行繳付聘用費的義務。此外,如不按時繳付聘用費,同時會構成廢止聘用許可的依據。
註:本文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17條至第19條、第32條及第33條、《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8條及第21條,以及第8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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