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原副院長
沈德咏一審獲刑十五年
【中新社北京四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消息,八月四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咏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沈德咏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沈德咏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沈德咏生於一九五四年三月,江西修水人,一九七二年五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參加工作,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刑事訴訟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學位。
執法犯法靠案吃案
二○二二年九月,官方通報,沈德咏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罔顧黨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從公平正義的守護者淪為法律秩序的踐踏者,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公器私用,縱容默許親屬、秘書利用其職務影響充當司法掮客”、“喪失紀法底線,執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敗、權錢交易”等。
此次法院通報,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五年至二○二二年三月,被告人沈德咏利用擔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和單位在案件處理、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個人和單位給予的現金、黃金製品、車輛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六千四百五十六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德咏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沈德咏雖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且揭發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鑒於其長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擔任要職,執法犯法,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嚴重敗壞司法形象,破壞司法公信力,並插手干部人事提拔調整,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