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下壓力不屬減刑因素
女子持刀投訴噪音維持緩刑
【本報消息】一名女子疑不堪長期遭受樓上單位噪音滋擾,用菜刀拍門,去年十二月被初級法院裁定“
持有及使用禁用武器”罪成,監禁兩年三個月,緩刑三年。
該女子上訴要求減刑,認為原審沒有考慮其處境,包括疫情期間的經濟壓力,照顧癱瘓卧床的丈夫,承受着重大壓力。中級法院認為這些都不屬減刑因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級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六月以簡易裁判駁回上訴。判詞顯示,上訴人提出,由二○一九年十一月起,不論早或晚都會被樓上單位發出的噪音折磨,多次向警方及管理處投訴,情況一直未有改善,束手無策,情緒幾乎崩潰。
案發於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近十時,樓上單位再次發出噪音,因女兒無法入睡,頭痛哭泣,上訴人見狀情急下,拿起菜刀和女兒一同到樓上單位投訴。根據證人證言,上訴人到樓上單位後,僅用菜刀敲門,刀具一直向下垂,也沒帶刀具入屋,沒用刀作出任何指嚇行為。
對比中級法院過去兩份持刀傷人的裁判,有關兩名被告分別被判刑七個月、兩年三個月,都是緩刑三年;相比之下,上訴人的犯罪後果實屬輕微。上訴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對其有利的情節,她在疫情受到經濟和心理壓力,還要照顧癱瘓、在內地長期卧床的丈夫,令其承受重大壓力。其為初犯,請法官科處不高於一年徒刑,並予以暫緩執行。檢察院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應維持原判。
罪行屬危險犯
中院法官周艷平認為上訴人的主張不符合《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實質要件。案發時並非受到嚴重威脅、或在其所從屬或應服從之人的權勢影響下;亦非基於名譽方面的原因等,卷宗資料亦無顯示上訴人真誠悔悟,尤其是盡其所能彌補造成的損害。
法官又指,上訴人觸犯的罪行屬於危險犯,在於作出行為對法益造成損害危險,不取決於損害的實際發生。上訴人向樓上住戶投訴時,手持刀具無合理解釋。有關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與市民安全,具有高度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高。具體刑罰未見不適度,上訴法院不應介入,故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