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託效力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信託必須透過合同或遺囑設立。那麼,在訂立信託後,該信託於何時產生效力?信託有沒有存續期?甚麼情況會導致信託無效?以下就為大家介紹。
信託何時產生效力?
信託設立文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訂立後,如屬以合同方式訂立的信託自訂立之日起產生效力;如屬以遺囑方式訂立的信託則自繼承開始時起產生效力。然而如信託的設立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信託僅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後產生效力。
信託有沒有存續期?
如設立文件未訂定信託的存續期,信託是無限期。但如果出現以下法定原因,則信託就會消滅:一、設立文件規定的情況;二、目的已實現或不能實現;三、被廢止;四、存續期屆滿;五、唯一受益人與受託人為同一人;六、所有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七、信託財產完全滅失。
如果設立信託引致削弱其債權人的債權的財產擔保,債權人怎麼辦?
債權人可根據《民法典》有關“債權人爭議權”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爭議,而該爭議權自債權人知悉信託設立之日起一年後失效,且在任何情況下,自信託設立之日起五年後失效。
然而,對於上述債權人所提出的爭議,不得影響信託受益人已取得的利益(但信託受益人取得利益時明知或應知有關信託設立將引致債權人的債權不可能獲得全部滿足或使該可能性更低者除外)。此外,信託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委託人被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者,推定其行為引致其債權人的債權不可能獲得全部滿足或使該可能性更低。
在甚麼情況下會導致信託無效?
如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可導致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者侵犯善良風俗;(二)信託財產在事實或法律上為不能、違反法律或不能確定;(三)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四)以訴訟為主要目的設立信託;(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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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十五/二○二二號法律《信託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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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