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生殖法設“雙盲原則”
捐贈人受益人均不可知悉對方身份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簽署《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最初文本建議捐贈人同意可以讓人知悉身份,法案新文本引入“雙盲原則”,捐贈人及受益人均不可知悉對方身份,但司法裁判除外;法案亦明確規定禁止受益人指定捐贈人。
禁止指定捐贈人
委員會昨上午十時召開會議,閉門審議約兩小時。陳澤武及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對於委員會關注第三人配子的來源如身份、年齡等狀況,原文本無詳細列明如何監管,新文本增加三款,包括建議禁止受益人指定捐贈人;受益人與捐贈人之間不得存在任何直系血親;捐贈人應年滿十八歲,具良好身體精神和健康狀況,表現出不患有遺傳性或傳染性疾病的臨床症狀。
陳澤武稱,政府一再強調輔助生殖是補充方法而非選擇,只有在診斷出不育,或在適當情況下避免嚴重的遺傳疾病如重度地中海貧血等。政府亦清晰如屬代孕產業鏈的其中一個環節的醫療人員屬犯法,若醫療人員在不知悉情況下只是履行醫生職責的醫療行為則不構成犯罪。
下月中前將表決
法案將於八月十五日立法會休會前在大會細則性審議及表決。法案建議公佈後一百八十日起生效,但有關處置生物物質的規定則為法案公佈翌日起生效。
此外,意見書提到委員會關注法案生效後,政府提供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公帑開支將增加多少,以及政府會否考慮將不孕不育治療納入公費醫療。政府回應指,特區政府以治療原發病為首要原則,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屬補充性手段,一般作為常規藥物和手術方式未見成效的最終解決方案,其成功率為四成至六成。
擬提供部分資助
政府研究制定有關《醫學輔助生殖服務補助措施先導計劃》,初步擬向符合接納條件且屬本澳居民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受益人提供部分資助,並僅限在本澳獲許可的醫學輔助生殖單位接受有關醫學輔助生殖服務。
根據政府提供資料,目前僅鏡湖醫院獲許可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政府稱衛生局沒有購買相關服務。鏡湖醫院輔助生殖中心於一八年設立,衛生局沒有轉介病人往鏡湖醫院進行醫學輔助生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