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
小明將會開一間職業介紹所,小欣跟小明說,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開職介所除向權限部門申請“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外,職介所還要聘請一名就業服務指導員駐場,小明想知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小欣說得沒錯,根據《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33條第1款規定,職業介紹所須至少有一名具備有效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人士駐場,就業服務指導員的職務包括:一、在服務使用者查詢時提供勞動法例資訊;二、為服務使用者進行職業配對;三、核實職業配對紀錄表及提供服務紀錄表。
如果職介所未有就業服務指導員,或者就業服務指導員已離職,須怎樣?職介所業務准照持有人依法須自該情況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補充就業服務指導員,否則,職介所准照會被中止,如果准照被中止超過九十日,更會被註銷。
上述法律第34條亦對就業服務指導員的專職性作出了規定,就業服務指導員僅可於任一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營業場所擔任職務,且不得同時為另一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的持有人、該法律第6條第3款(3)項及(4)項所指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或獲委任人。如果違反,除會被科處五千澳門元的罰款外,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以下的附加處罰:關閉營業場所(為期一個月至一年);禁止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為期一個月至兩年)。
註:本文主要參閱《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18條、第19條、第33條至第35條,以及第43條至第44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