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會議即完成法案內部討論
一常會關注旅院自主與監督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首次召開會議討論《澳門旅遊學院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學院的自主權及受監督的範圍,以及監督的規定和機制,如何真正做到既有一定監管性質,亦有便利性及市場化運作。
旅院或作培訓基地
閉門會議一個半小時,李靜儀、委員會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委員會關注條文的實際操作,如校本部及分校的規定,以及相關適用的法律制度。李靜儀稱,旅遊學院將來可能作為培訓基地,會否在外地合作辦學或設立分校部,關注法案相關規定是否符合學院將來教育發展或產學研發展。
李靜儀指出,對比現正在一常會討論的《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澳門旅遊學院法律制度》法案涉及人員制度的條文更多。委員會關注人員設立條文所列舉的內容只是框架性質,法案建議學院人員的招聘、甄選、聘用、薪酬、晉升、權利、義務、福利、社會保障制度、工作評核、獎勵制度和紀律制度均由專有人員通則訂定,而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關注專有人員通則
委員會關注未有列舉的內容是否由專有人員通則訂定,並關注專有人員通則與私法勞動制度之間的關係如何,希望政府介紹整個人員制度的細緻做法。委員會又關注制度上如何確保聘用人員、晉升評核人員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符合推進學院的學術發展。
法案又建議學院人員的薪酬受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年報酬上限約束,但講座教授的薪酬除外。對比《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是“研究教授”,而二○○六年制訂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則是“講座教授”。委員會關注這些教學人員薪酬訂定的機制,以及三所高校相關人員在職級上是否相同或有分別。
過渡規定方面,法案建議人員原有的權利及福利不得因適用專有人員通則而減少,委員會希望政府介紹保障條款是否足夠,如何保障不同的人員。此外,政府未有提交建議生效日期,委員會將要求政府說明,以及過渡期相關廢止情況。
法案條文不多,委員會是次會議已完成內部討論,將製作問題清單送交政府,待政府有回覆時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