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政協原副主席黃毅囚十三年
【中新社北京四日電】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四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受賄案,對被告人黃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人民幣;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黃毅生於一九五八年八月,雲南瑞麗人,一九七五年九月參加工作,一九八一年一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二○二二年三月,官方通報黃毅被查;同年八月,官方通報其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他被指“嚴重背離黨的統一戰線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嚴重污染當地政治生態”等。
經審理查明,二○○一年至二○二二年,被告人黃毅先後利用擔任中共保山市委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秘書長,中共雲南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政協雲南省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三千四百九十五萬餘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鑒於黃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