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關於權利保障的規定
在樓宇重建前,倘在獨立單位上設有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或取得物權登記,那麼,法律如何保障該等權利擁有人的利益呢?今天將會為大家介紹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下稱“都更法”)對此問題所作的規定。
根據“都更法”第35條第1款的規定,存有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或取得物權登記的不動產,或作為司法行為或措施(例如查封)所針對的不動產,如相關不動產受重建影響,則權利人的權利可根據民法的一般規定予以保障,並按“都更法”的規定保留權利人對重建後分配的不動產的原有權利。例如:甲銀行對重建前屬乙所有的A單位擁有不動產抵押權,那麼,甲銀行對樓宇重建後,乙獲分配的單位仍擁有不動產抵押權。然而,怎樣確保甲銀行知悉乙所居住的樓宇將會重建呢?
根據“都更法”第35條第2款的規定,訂立重建協議的業主,須在訂立該協議之日前至少提前二十日,向有關權利人作出書面知會,其內尤須載有重建方案及將來取得的不動產的基本資料,以便權利人依法行使其權利。
此外,根據“都更法”第35條第3款的規定,擬進行重建的不動產上的權利(例如用益權)、附於其上的負擔、其他負擔及責任(例如欠繳之房屋稅及地租等),將會轉移至重建後的不動產上,並按照“都更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物業登記。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第3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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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