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有限制業務銀行資本至少一億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續討論《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列席。
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一周前向二常會提交新工作文本,吸收了二常會不少意見後作出改動,並增加了部分內容的解釋。如最初文本提到銀行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三億元,但新引入的有限制業務銀行則未提及最低資本,新工作文本提出有限制業務銀行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一億元。
陳澤武指出,政府聽取二常會的意見後對文本作出不少改動,如“定義”條文中,最初文本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解釋較籠統,新工作文本則寫明是要向管理機關負責的人士,一般包括行政總裁、首席風險官、首席財務官等;同時,亦載明“管理機關人員”的內容,如行政管理機關是指本地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等同職能的機關,即董事會成員、董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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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場所的通知”條文方面,本地信用機構、外地信用機構在澳或外地開設或關閉非營業場所,又或變更其所在地,須預先通知金管局,但未有提及“非營業場所”為何。政府解釋,“非營業場所”是指沒有對外提供金融服務的場所,如培訓中心、貨倉、儲存文件的內部運作場所、辦公室、金融機構的避災中心等。
“其他限額”條文方面,信用機構的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以及財務出資及無形資產的總合淨值,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金額。政府解釋“自有資金”是包括普通股、發行股的溢價金、滾存、其他資本補充工具,原因是防止金融機構用以投資不動產或其他財務投資來搵錢,妨礙正常銀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