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修校規禁損大學聲譽行為
【香港中通社廿九日電】香港大學建議修訂《香港大學規程》,加入禁止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作為其中一項可由校長交予紀律委員會處理的投訴。修訂案將於七月五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預料由十月二十日起實施。
修訂案包括修訂紀律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教務委員會小組將改為教師小組,而學生小組則由校長領導的教務委員會委任。另外,校規中將加入禁止損害大學聲譽的行為。
校方指出,增訂“損害大學聲譽”條款已參考本地和海外大學,修訂內容已按內部程序由港大有關學系、學院、校務委員會、教委會及校董會通過。
有關修訂將於六月三十日刊登政府公報,七月五日提交立法會。立法會將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審議,預料由十月二十日起實施。
目前,由香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八所大學,包括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理工大學等,根據《大學條例》註冊成立,大學在一般情況下的章程修訂權限由香港立法會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