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兩法夯實“愛國者治澳”標準法律化
《行政長官選舉法》自頒佈以來,經二○○八年、二○一二年、二○一八年三次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自頒佈以來也經過二○○八年,二○一二年和二○一六年三次修改,包括增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增加立法會直接選舉及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席等重要內容。實踐表明,現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為實現澳門基本法所確定的行政主導體制有效運作、兼顧澳門各階層各界別利益,以及充分保障澳門居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堅實的法制基礎,是“一國兩制”在澳成功實踐的前提和保證。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立法會審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修改法案,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在《維護國家安全法》成功修改的基礎上,特區政府繼續推動《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不僅是對既往選舉活動中不規範、不明確問題的及時、必要的回應,也將夯實“愛國者治澳”標準的法律化,並與新修改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形成“一加二大於三”的聚合效應,在新形勢、新階段下確保“一國兩制”在澳實踐行穩致遠。
根據政府公佈的諮詢文稿,本次修法有以下亮點值得關注:
首先,增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資格審查的權限。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及立法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並且有權發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根據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安全委員會是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由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及立法議員候選人的選舉資格進行實質性審查和把關,有利於“愛國者治澳”標準的理解和執行的協調和一致化,也有利於在選舉活動中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統籌。
其次,加強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的持續監督。諮詢文稿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如在任期內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形,則將喪失委員資格。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喪失條件的完善,有利於加強對各委員在任期內對愛國愛澳義務的監督。
再次,進一步完善選舉流程,並優化選舉違規行為的預防和打擊,以保證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及爆炸性居民選舉權的行使。如在《行政長官選舉法》中,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明確幸運博彩承批公司應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保持中立等,以及對《立法會選舉法》有關禁止宣傳期間、提名委員會、候選名單的抽籤等一些程序性規定進行技術性修訂,使選舉程序更加合理、暢順。
在政府公佈的諮詢文本基礎上,提出進一步建議如下:
第一,關於資格審查標準。諮詢文本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資格審查的具體標準,比照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準則,在法案中以列舉的方式規定有關準則。但需注意,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準則對愛國愛澳的標準是按照二○○九年《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制訂,在修改選舉法時,應注意對二○二一年《維護國家安全法》在整體國家安全觀下提出的新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完善破壞選舉罪的定罪和處罰。諮詢文本建議對將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並加以處罰。通過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可增加法律威懾力,保證選舉的公平性和居民選舉權的正當行使。但實際上破壞選舉的行為五花八門,不限於脅迫、欺詐或提供利益等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或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其他不當行為如在投票站及附近一定距離內透露自己的投票取向,攜帶選票離開投票站等行為都是破壞民主選舉的行為,不僅應設定相應的懲罰量刑標準,而且應剝奪犯罪者以後參加選舉的政治權利。因此,建議在修改兩法之際,參考中國內地、香港地區關於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刑法規範,完善澳門破壞選舉罪的定罪和處罰,並明確限制犯罪者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 唐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