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 執政所持信也
內地書篆界蒞澳與濠江印社諸友舉行座談,話題當然“三句不離本行”,氣氛熱烈,客人更即席揮刀,活動進入高潮。刻印而曰“治”,足見其誠。當年聞一多就是靠治印以彌補其微薄的教授薪金維生。
《周禮 · 璽節》鄭氏注云:“璽節者,今之印章也。”許愼在《說文》謂:“印,執政所持信也。”秦以前,民皆以金玉為印,龍虎鈕,惟其所好。秦以來,天子獨以印稱,璽又獨以玉,群臣莫敢用也。七雄時,臣下璽始稱曰印。漢制,諸侯王用金璽,璽之言信也。古者,印、璽通名。《漢舊儀》謂:“諸侯王黃金璽,橐駝鈕,又曰璽,刻曰某王之璽;列侯黃金印,龜鈕,文曰:某侯之章;丞相太尉與三公前後左右軍將黃金印,龜鈕,文曰章;中二千石銀印,龜鈕,文曰章;千石,六百石、四百石至二百石以上皆銅印,鼻鈕,文曰印。”由此可知,印章為官職信令,相當於“委任狀”。唐用朱文,古法漸廢。至宋南渡,白文印皆用漢篆,平方正直,字不可圓,縱有斜筆,亦當取巧寫過。三字印,右一邊一字,左一邊兩字者,以兩字處與一字處相等,不可兩字中斷,又不可十分相接。四字印,若前二字交界有空,後二字無空,須當空一劃別之。軒齋等印,古無此式,唯唐李泌有“耑居堂”白文玉印。
印,其實手執之印也。正面刻字,如秦氏璽,而不可印,印則字皆反矣。古人以之表信,不問字反。《淮南子 · 人間訓》曰:“魯君召子貢,授以大將軍印。”這就是今天的“委任狀”。
凡印名,不可妄寫,或姓名相合,或加印章等字,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不若只用印字最為正也。二名者,可回文寫,姓下著印字在右,二名在左。單名者,曰姓某之印,卻不可回文寫。名印內不得著氏字,表德可加氏字。
以上所表,悉為印信所用,至於閒章其藝術性高於一切,注重美感而富文彩。
冬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