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工地出入口貼安管人員資料?
第二/二○二三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將於本年十一月一日生效,根據該法律有關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規則,承造商須按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設置相應數目的安全管理人員,包括安全主任與安全督導員,以協助承造商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而安全管理人員須由承造商聘用。
按規定,承造商須在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主要出入口處張貼告示,該告示須載有所設置的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料,尤其姓名、准照編號、職務、開始任職日期及聯絡電話,並由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及承造商簽名,除了讓工地內各相關人士知悉負責執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資訊,並可就工地職安健事宜及時聯絡安全管理人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十五條規定。
(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