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人資格審查擬標準化
【本報消息】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建議將資格審查標準法定化。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在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期間,立法會選管會訂定七項審查候選人資格的標準,包括訂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次立法會選舉法修法考慮將相關內容以法定形式規範化、具體化及制度化,讓參選人士了解。同時,行政長官選舉法亦引入相關規定。
禁選期宜最少一屆
文本提出,自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的一定期間內,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立法議員候選人均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張永春表示,諮詢文本沒有列明喪失參選資格狀態的具體時間,希望聽取社會意見。參考香港選舉法,喪失參選資格時間為五年,五年後可再參選。
張永春認為,喪失參選資格期間不應短過一屆選舉,例如立法會選舉每四年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是每五年一屆,若喪失期間為兩、三年沒有效果,但若永久喪失資格,未必符合實際情況。當不具參選資格期間結束後,有關參選人仍需要重新經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以確保有關人士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等條件。
復被選否須按實況
有傳媒問及第七屆立法會選舉被認定不具參選資格人士能否再次參選?張永春稱,需要視乎今次修法訂立的期限,若期限設置為五年,即相關人士不能參與二五年的立法會選舉,屆時將以修法的過渡條款規範。
另有傳媒關注,立法會選管會早前制訂的七項參選資格審核準則中,提及參選人因曾組織或參與破壞憲法等相關活動無被選資格,但未有時限規範。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稱,需視乎牽涉問題的嚴重性和發生時間等,難以設立時效作“洗底”,要就具體情況判斷有關參選人能否被信任擔任相關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