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漏水仲裁法擬九月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待政府提交最終文本後,可簽署意見書,並送交立法會大會排期審議。政府建議法案九月一日生效。
一常會昨早十時開會討論“滲漏水仲裁法”的新文本,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表示,新文本對比上一份技術文本修改不多,主要優化行文,使表達更清晰。
協商不果申請仲裁
法案建議,若發生滲漏水爭議,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入屋檢查或工程維修時,受影響住戶可向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包括提起取代同意的裁決,以便入屋檢查。政府指,大部分滲漏水個案均能透過協商解決,僅一成多個案需透過必要仲裁解決。新文本更清晰,當事人需有滲漏水檢測報告等科學證據,再與對方協商,若雙方協商不果,再向仲裁庭提出必要仲裁申請。法案並列明提出仲裁的資料。
等同初院執行效力
仲裁庭經審視滲漏水報告等文件,再作出取代同意或工程維修的裁決。已確定的仲裁裁決等同於初級法院的執行效力。倘對方堅決不執行,受害人可依照民訴法提出執行之訴。
李靜儀並補充,若屬於取代同意的入屋檢查或維修等,法案建議仲裁裁決列出自願履行期,以及自願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後續規定,包括檢查方、檢查時段、施工方及施工時段等。
李靜儀指,法案通過後,仍有部分程序需配合,因此法案建議於九月一日生效。委員會關注法案的實際執行、培養及培訓仲裁人員,並建議法案通過後,政府仍能透過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輔助居民解決個案。